《表5 中国建设工程法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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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利维坦的工程逻辑——工程-国家关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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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工程,法规化已经成为国家对工程活动的常态化管理方式。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3 800多年前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这部法典不仅对与工程活动相关的劳动、报酬、工具和责任事故追究给予规定,而且还有一条著名的工程法令:建筑师建造的房屋倒塌了,若压死了屋主,就要把建筑师处死,若压死了房主的妻子或儿子,就要把建筑师的妻子或儿子处死。这体现了“同态复仇法”或“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原则。这个原则最初表现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金律,在现代意义上则体现为“依据普遍法则行事”的法律规制。在工程活动方面,这种法律规制就是工程职业化规范,包括标准化操作、责任感和“风险共担”。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随着农业、工业和公共工程发展变得异常复杂,许多工程失灵都与工程人员的不能胜任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工程职业认证便成为一种规制手段。1907年美国怀俄明州通过了第一部规制工程实践的美国地方州法,到1947年全美各州都颁布实施工程认证法。各州工程认证法各自运行,没有将该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但它们日益走向同质化,因此实际上也就成为准国家法。对于中国来说,工程法规包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种类型(见表5)。国家通过立法和法规对工程活动进行规制,其目的就在于向公民做出法律效力的专业保障,使工程活动能够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