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代表履职行为模式的8种理想类型》

《表1 代表履职行为模式的8种理想类型》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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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个体属性与履职行为模式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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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角色及其功能定位或者说代表履职行为模式论争的背后实则是关于“委托—代理”的代表理念之争,即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所言的“选举产生的代表是选民的代理人,还是选民的受托人”[17]。这一争论的核心实际上是由约翰·密尔与汉娜·皮特金(Hanna Pitkin)[18]等学者所开启的代表对待选民意愿的“遵命还是独立”之争(mandate-independence controversy)。在“遵命还是独立”之争的背后又蕴含着两方面的具体问题:一是关于代表目标范围的“整体与局部”之争,即代表在行使代议职能时应该代表整体利益还是局部利益?或者更具体来说,代表应该代表整个代议机构辖盖范围(如联邦、州等)的整体利益,还是代表范围相对较小的单个特定选区、利益集团甚至个人的利益?二是关于代表决断依据的“自主与依赖”之争,即代表在进行投票、提案等活动中的行为是基于代表自身的自主性决断,还是依赖于其他个人或群体的协助?这两方面的争论一直存在于以往关于代表理论的文献讨论中,在安德鲁·雷费尔德(Andrew Rehfeld)对代表理论做出系统梳理与发展之后,“目标范围”(Aims)与“决断依据”(Source of Judgment)成为判别代表履职行为偏好的三大重要维度之二(2),雷费尔德据此总结出代表履职行为模式的8种理想类型(见表1)[19]。至此,学界对代表的履职行为模式有了更为系统化的判别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