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国际化董事会、法治环境与董责险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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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董事会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时俱进”还是“制度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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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管代理冲突的措置仅寄希望于董事会治理是不切实际的,更不用说董事会还容易患上“任人唯亲”的通病(郑志刚等,2012[27]),这提示人们应重视外部治理机制的功效,而法治环境被看作其中的一个关键要素(La Porta et al.,2008[28])。基于此,接下来考察国际化董事会与董责险购买决策中法治因素的角色。本文将王小鲁等(2017)[29]提供的法律环境指数LAW做为法治环境的替代性衡量。表6显示,当被解释变量为DOI时,GB_DUM×LAW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正向显著,而GB_RATIO×LAW的系数虽为正但不显著;当被解释变量为LnBAOE时,GB_DUM×LAW与GB_RA-TIO×LAW的系数均为正向显著。这预示伴随法治效率的提高,国际化董事会对董责险的购买意愿进一步增强。可能的解释是,法治环境较好地区的司法体系更加公开透明,企业难以通过特殊途径降低自身诉讼风险(刘向强等,2017),此时国际化董事会的风险降低动机相应凸显。为了避免将高管置于风险敞口之下,出于股东利益保护等因素的考虑,国际化董事会自然将积极推动引入董责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