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17个省(自治区、市)预算监督条例的适用范围》
扩大条例适用范围,规范基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大部分省(区、市)的原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办法)适用范围仅为省(区、市)本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参照执行,未涉及乡镇一级。在开展立法调研时,“将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到全省(区、市)各级,为基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法制保障”的意见较为集中。因而,为全面贯彻执行《预算法》,回应基层关切,切实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大部分省份的新条例从本省(区、市)的实际出发,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1)。从表3可以看到,天津、上海、吉林、贵州、广西、安徽6个省(区、市)将条例适用范围扩大至“省(区、市)、区(县)、乡(镇)”三级。扩大适用范围后,监督条例中相应增加了区(县)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区(县)、乡(镇)人大的审查监督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分工、预算审查监督程序等相关内容,进一步推动基层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规范与加强。
图表编号 | XD00130036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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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3.25 |
作者 | 王莹莹 |
绘制单位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