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分省、市、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所称的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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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视域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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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留归本单位的,按照所取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净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5]。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净收入=营业收入-相关费用,然而,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会计实务中研发成本费用归集缺乏操作性强的规定,相关费用无法准确计量尤其是前期研发投入。鉴于此,2016年8月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中明确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作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这一核算方法的争议焦点:一是把合同收入视为单位成果转化所取得收入;二是在相关费用扣除中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随后,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比较一致的是采用“技术合同成交额-相关费用”的方式核算净收入,相关费用的扣除主要包含交易的直接成本、税金和成果维护费用等,普遍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和后续投入,但河北省和浙江省例外(见表1)。截至目前,净收入核算的一致性观点还未形成,仍需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