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7年31个省(市、自治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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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融合背景下农民财产性增收拓展路径及保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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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各地区2018年统计年鉴整理所得。

从全国统计数据来看,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利息、红利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及出租房屋净收入4项,且经济发达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财产性收入结构存在明显差异。以浙江、吉林两省2015—2017年的数据为例对比分析(如表3所示),浙江等发达地区的农民财产性收入分布较为均匀。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吉林地区主要财产性收入主要来自利息收入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两项,吉林省3年间这两项收入之和分别占人家可支配总收入的85.04%、91.44%、83.56%,财产性收入结构明显不合理,其他地区的可以得到相似的结论。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依靠资本入股红利、集体经济分红、房屋出租等为主要来源,而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存款利息收入、土地出让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加上这些地区土地产权制度市场化改革进展缓慢、农村金融市场不发达等因素,财产性收入在全部家庭收入中只是象征性的存在,没有起到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可见,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多元结构存在失衡问题,财产性收入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