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主要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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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互动和衔接——从制度逻辑和构造建议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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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这两种制度割裂的局面,主要是由于两者在环境管理的介入时点、核算机制和管理要求的不一致,如表1所示。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事前预防手段,在项目建设前的环境影响预评估,其评价对象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污染源强的核算主要是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设计产能,由产能所需的原料,根据物质守恒定律来进行理论上的核算,这种核算是基于理论上的最大值进行。而排污许可制度的源强核算更为复杂。其中最主要的差别是理论产能与实际产能的不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生产多少产品,开工多长时间是要根据市场需求来进行灵活调整,故实际产能和理论产能存在差距。如果按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理论产能核算出排污量来核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并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排污情况,无法落实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因此,即使将相关技术导则进行修改,也并不能完全规避这些问题。其次,环境影响评价兼顾了环境质量和特定环境目标的需求,这种管理要求比排污许可“达标排放”要严厉得多,因此环评的管理要求往往无法在事中事后的监管中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