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两家化工企业基于技术和容量排污许可限值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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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值和基于水质的排放限值中的较小值作为最终的排污许可限值.采用上述方法,两家化工企业最终的年排污许可限值对比见表3.A化工企业的CODCr和NH3-N最终排污许可限值分别为6.53和0.075 ta,其中CODCr的最终取值为基于水质的排放限值,NH3-N基于技术和基于水质的排放取值相同;B化工企业的CODCr和NH3-N最终排放限值分别为11.60和0.17 ta,最终取值均为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值.可见,虽然常州市NH3-N总体超标,但由于排污口空间位置、局部环境容量和排放标准值的差异,针对具体的污染源,基于水质的NH3-N排放限值仍然有可能大于按照排放标准核定的限值.实际上采用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值,B化工企业仍然要在现状基础上削减85.2%,削减比例仍然较大.
图表编号 | XD00186967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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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1.01 |
作者 | 邓义祥、郝晨林、李子成、赵健、徐宪根、毛鹍 |
绘制单位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水生态环境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水生态环境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水生态环境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水生态环境研究所、常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常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