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排污许可证政府监督与管理的职责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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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实施的监督管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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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是许可证的管理者。根据《管理办法》,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监督性监测,包括现场抽测,以及通过数据模型对上报数据审核;二是许可证执行监督,包括原辅材料、产品产量等变化,生产能力是否大幅增加,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三是守法系统监控,包括执行报告的审核与评估、监测数据质量、守法情况、运行情况和历史数据分析等。今按照排污许可证政府监督与管理的职责,构建3个方面的职责框架,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