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环境保护税征管与排污许可管理的主要职能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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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许可管理的制度耦合与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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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整理。

实际上,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许可管理的职能具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两者的监管职能却不具有共性,反而出现了脱节。表2主要从应税污染物的监测管理、信息平台、跨区域污染物排放等方面比较了环境保护税征管与排污许可管理之间的差异。从表中可以看出,应税污染物的主管部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实际均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于跨区域污染物的排放管辖方面,两者的差异较为明显,税收征管仅考虑到了便利原则,排污许可则是考虑到了协同治理,使两者在跨区域排放污染物的管辖原则上保持一致。在监督和协调方面,税收的征管是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解决,但如果涉及排污许可管理的争议则需要交由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从协同性上来看,可能会导致问题解决过程中出现效率低下、权力寻租等现象,缺乏独立性机构对涉及排污许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问题予以专业化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