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已出台环保税额的省份征收标准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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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许可管理的制度耦合与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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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平移”原则之下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延续了排污收费制度的一些基础内容,同时贯彻落实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克服了以往在排污收费中的制度缺失等问题。在对点源污染的污染物排放计税以后,企业多排放的污染物要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缴税,倒逼企业减少排放。此外,在企业对点源污染物排放买单的监管方面,将治理点源污染物的力度变得更加透明化和程序化,“税负平移”原则体现在环境税的税率标准设计参考了以往排污费的最低标准,将排污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平移到了《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中。虽然改革力度未能得到显著体现,但却保证了平稳过渡,也规避了企业由于税负过重而产生的弊端。我国《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了应税点源污染物排放的计税依据与应缴纳的税收额度,计税方法中应纳税额按照污染物的分类进行计算,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是依据适用税额与大气、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的乘积进行缴纳,对固体废物,是按照其排放量与具体适用税额的乘积来进行缴纳。此外,噪声是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来判断。以往排污收费也是按照污染物的分类计算,数量即按照污染物排放当量,各地环境税额标准均不同。具体可见表1所示,排污收费管理制度中的收费标准与现行的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也体现了“税负平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