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各省环保税税额标准一览表》
在《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后,出于对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等因素的考虑(张伊丹和葛察忠等,2019),全国各省份相继公布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的征求意见稿,确定了高低不一的污染物税额标准,各省实施区域间差异性环保税政策。本文根据各省份公布的税额标准将环保税大气主要污染物和水主要污染物税额标准按地域分为三档(见表1)。部分省份环保税平移了本地区排污费征收标准,仍实行原排污费最低征收额,而大多数地区的环保税税额则在本区域原排污费征税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升,一些污染较严重的城市如京津冀地区甚至实行较高征收标准,这也与当地严峻治污形势下环保治理成本支出上涨有一定关系。其中环绕北京的地区和雄安新区周边地区执行税法最低标准的8倍税额,即大气主要污染物9.6元/当量,水主要污染物11.2元/当量,用以保障以首都为核心的京津冀生态,有效引导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在与首都和雄安新区接近的外围区域如石家庄、保定等则按照低于京津环保税税额的下限,高于普通区域最低标准即5倍税额标准,以促进京津产业向高新技术和生产型服务业转移,提高经济环境承载力。其他8个设区市考虑到地理位置沿海临港,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因此平移省现行的排污费价格即执行最低标准的4倍税额,有助于升级创新传统优势产业,鼓励当地特色产业和生态产业的发展。
图表编号 | XD0054712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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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15 |
作者 | 程泉、郑军、裴潇 |
绘制单位 | 长江大学管理学院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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