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地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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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自主与环境善治:环境税法实施中的法域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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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地方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与环境规制的关联性更大,在财政收入方面的政策意图稍逊暗淡。通过梳理现已确定的各地方环境税的适用税额来看(见表1),大体上环境污染最为突出的三个地区(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以高于最低适用税额标准予以确定,也有安徽等地方依照法定税额幅度下限加以确定。还有一些地方根据本地实际要么对特定污染物加以从重征收,要么实行区域内分类、分档征收,要么采取渐进性加重征收的模式。虽然,适用税额的自主决定权能够让地方因时因地因物实行区分化课税,但由于各省级地方及其内部之间(例如河北、江苏)存在着税收要素差距,可能会因此产生污染源的空间转移,发生因“阶梯式税收政策”导致的“用脚投票”效应。特别是实行较低适用税额标准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大多较为落后,有着强烈的吸引投资、增加税源的发展需求,地方内外之间差异化的环境税征收力度,也可能造成污染企业转移而非转型或淘汰的“次生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