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部分省 (自治区、直辖市) 级地方环境税收入划分模式》
前已所述,我国将环境税的立法权、收益权和征管权一定程度地下放给地方,尤其是环境税收入完全归属地方所有和支配,各省有权自主决定环境税收入的省及省以下分配模式。通过梳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税收入地方划分方案(见表3),基本上呈现出倾斜共享、平均分配以及纯地方所有三种收入划分模式。从中看出,省级政府在地方环境税收入分享中的参与程度有所不同,几乎所有省份将环境税收入的半数及以上分配给了负有直接环境治理责任的市县级政府,其中,大部分省份仍然强调省级政府在环境税收入分配中的适当位置。
图表编号 | XD0047491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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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侯卓、黄家强 |
绘制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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