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地方性法规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
在我国南海沿海地区,港口建设等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为以及营运性行为都会对渔业水域环境产生污染威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手段[5],在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中应予应用,预估工程建设可能给海洋环境带来的危害,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规制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渔业水域和渔业资源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第43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必须征求海洋部门、渔业部门等部门的意见。此环节的目的在于,环保部门需要在与渔业部门等部门利益相协调的前提下对海岸工程做出审批与否的决定[6]。对此,除海南省以外的南海沿海地区地方性法规均明确了环保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征求渔业部门的意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62741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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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25 |
作者 | 李静、杜群 |
绘制单位 |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