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生态功能区+负面清单”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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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互动和衔接——从制度逻辑和构造建议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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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考量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和审核可能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现有的法律法规仅仅是对申领排污许可证对象、范围以及一些审批的程序性事项进行了规定,没有规定其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之间需要如何衔接、有何种联系。这样的结果使得排污许可证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之间相互孤立,排污许可证成为一个纯粹的“排污许可”,体现不了其作为管理固定污染物排放、连接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独特作用。因此,必须考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将“三同时”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制度衔接起来,充分考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对只有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才可以给予发放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