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部分国家或地区加班时限与加班费率比较[25]》
综上所述,根据保护不足之禁止原则来衡量我国休息权的国家保护义务,我国加班制度的制定和实际运行都存在保护劳动权休息权不足的问题,立法和执法的结果是偏向了企业利益的保护一边。延时加班原因不明确、加班费率高但基础工资低,企业加班不给加班费,高利润企业不在乎加班费,执法部门监管不严等现象亟需法律作出完善。
图表编号 | XD00126277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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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15 |
作者 | 梁洪霞、王芳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