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醉驾”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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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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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没有违法和犯罪的区分,实行违法、犯罪一元化体系,因此也就没有“酒驾”和“醉驾”之说。只要酒后驾驶车辆达到1994年荷兰《道路交通法》第8条的认定标准,且呼气检测酒精含量超过每升220微克,或者血液检测酒精含量超过每毫升0.5毫克的,即构成犯罪。但是,由于酒后驾车行为在荷兰属于轻罪,适用的是金钱处罚、禁止驾驶和社区服务等非监禁刑,而且还有前科消灭制度,因此即使入罪,对犯罪人的惩罚也没有那么严苛。即使如此,为了慎用刑罚、保障犯罪人人权,荷兰检察官利用刑事处罚令处理的酒后驾车犯罪也很有限。为了规范、加速对酒驾犯罪的处理,荷兰制定了《酒驾和(或者)毒驾以及禁驾令期间驾车行为处理指南》(Richtlijn voor strafvordering rijden onder invloed van alcohol en/of drugs en rijden tijdens een rijverbod),其中专门有检察官如何对酒驾犯罪发出刑事处罚令的规定(参见表1)。(1)从表1看,荷兰检察官(有经验的司机,不包括机动脚踏两用车、小轮摩托车)发出刑事处罚令分六个等级,上限为750欧元加上6个月禁止驾驶(不附条件),超出该范围、属于第七到第十六等级的,必须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不再适用刑事处罚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