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撤回起诉的事由及相应案件数量》
从表1可以看出,在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459条所规定的7种事由中(2),检察机关主要是以“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而撤回起诉。但同时也可看出,除法定的7种事由外,还存在着检察机关以非法定事由撤回起诉的情形。
图表编号 | XD0060389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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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25 |
作者 | 胡萍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