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财政压力对政府性基金收入/GDP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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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及财政压力冲击下的地方政府收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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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统计量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圆括号中数据为在地市层面聚类的稳健标准误。由于基金收入自1999年后可得,样本考察期为1999—2005年。模型均控制了城市基本变量(包括人口的对数值、城镇化率),模型均控制了年份固定效应和地区固定效应,以2

地方政府的收入包括公共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两部分。政府性基金包括部门基金收入和卖地收入两部分,卖地收入数据自2000年可得,部门基金收入自1999年可得。表5分别考察财政压力冲击对1999—2005年部门基金收入与2000—2005年卖地收入的影响。表5中第(1)—(3)列结果显示财政压力使得地市政府部门基金收入在2003年之后有所提高,虽然只在10%的显著水平(第(2)和(3)列)或接近10%的水平(第(1)列)显著。这说明基金收入可能是税收之外,地市政府创收的重要工具。第(5)、(6)列则显示地市政府的卖地收入并无显著变化,这很可能是因为财政统计资料的政府性基金账目中记录的土地出让收入数据和实际收入存在比较大的误差,因此土地收入的回归结果准确性较差。Han等[1]使用1999—2005年的各地市土地交易数据发现,2002年的所得税收入分享使得地市政府卖地收入显著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