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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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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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据王禄生[3]、周志华[4]及於兴中[5]等教授论文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整理)

历史典籍《列子·汤问》[1]记载,公元前10世纪的西周,穆王西巡狩猎偶遇偃师,见偃师手中玩偶似真人一般,便驻足观看,由此引发了一段我国祖先对“类人化”技术进行追逐与探索的奇妙历程(1)。随着时代的推移与科技的发展,新时代的“偃师”们再一次将“类人化”的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至新高度,以回应祖先对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原始憧憬与可贵探索。纵观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历程,其在1956年的达特茅斯会议上被首次定义,但囿于时代所具有的局限性,知识获取遇到瓶颈,算法升级、计算能力及数据分析难以更进一步,人工智能的发展受到影响。但随着上述问题的不断解决,人工智能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又开启了新的阶段。从“互联网+”到“人工智能+”的新时代,新经济发展迅猛,人工智能技术方兴未艾,其发展再次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总结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为形成发展阶段(1956—1990年)(2);第二阶段:主要为学习升级阶段(1990—2016年)(3);第三阶段:主要为人机互接阶段(2016年至今)(见表1)(4)。如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正处于第三阶段,其不仅已成为第二和第三次工业革命之后的新经济引擎,而且已然成为时下国际竞争的新焦点(5)。一个给人类带来越来越多便利、日益影响人类生产与生活的“人工智能时代”正悄然向我们走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