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资产专用性对示范社与非示范社债务融资影响的回归结果》
注:*、**和***分别表示该检验值在10%、5%和1%水平上显著。
进一步对比分析资产专用性对示范社与非示范社债务融资的影响,结果显示:在非示范社的样本中,资产专用性的替代变量CAPITAL的系数为正,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在示范社样本中,资产专用性的替代变量CAPITAL的系数为正,且在1%水平上显著,以上的结论验证了假设2,即相比非示范社,示范社的资产专用性对债务融资的促进作用更强,而资产专用性对非示范社的债务融资并不产生显著影响。这说明了示范社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情况下,按期向债权人报送会计资料,有助于债权人获得全面的财务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对专用性资产进行全方位评判,最终有利于债权人向农民合作社放贷。此外,示范社是当地政府根据标准严格评选出来的,被评为示范社相当于得到了政府的信用担保,也改善了债权人的放贷风险。因此,债权人也乐意与农民合作社合作并接受农民合作社的贷款申请。
图表编号 | XD00105966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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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28 |
作者 | 杨亦民、马兰君 |
绘制单位 | 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湖南省涉农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