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6年至2019年6月被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罚没一览表货币》

《表2 2016年至2019年6月被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罚没一览表货币》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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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八因八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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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2016年至2019年5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国对财务造假的处罚规定失当,不仅体现在对上市公司的经济处罚力度太小,还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刑事责任追究不力,以罚代刑的现象十分突出;二是处罚主体错位,将上市公司而不是实际控制人作为处罚主体,造成本来就因财务造假遭受重大损失的中小股东受到二次伤害;三是主次颠倒,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处罚重于上市公司(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看出,中国证监会在这16起行政处罚决定中,除了没收会计师事务所1 705万元的业务收入外,还处以4 685万元的罚款,是对这16家上市公司罚款960万元的4.88倍。这些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主要是因为审计执业存在疏漏之处,并非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退一步说,即使是串通舞弊,充其量也只是从犯,而不是主犯。对从犯的处罚重于主犯,这样的逻辑真是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