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行政侵权行为类型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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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致原告无法举证”——以第91号指导性案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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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些案件中普通物品和贵重物品的区分,其本质是行政侵权行为类型的区分。普通物品的损害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将构成“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贵重物品的损害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构成“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确实存在贵重物品时,原告若已尽到了合理的及时告知和提示义务,行政机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妥善保存义务。如若损毁,哪怕是贵重物品,也应认定为“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而当原告未尽到合理的及时告知和提示义务,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非原告提示便无法发现、识别和保存的,行政机关就无法履行妥善保存义务,其侵害行为转化为事实性行政侵权。如若损毁,哪怕是普通物品,也不应认定为“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综上,行政侵权行为类型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联可简要概括为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