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商务部暂行办法草案》与《上海自贸区试点办法》关键条款对照》
如上所示,《商务部暂行办法草案》与《上海自贸区试点办法》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别。首先,就适用范围而言,《商务部暂行办法草案》仅适用于受到进口产品竞争损害的国内企业或国内产业,而《上海自贸区试点办法》立足于上海自贸试验区构建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援助制度不仅适用于遭遇进口损害的国内企业,还可适用于出口遭遇贸易壁垒或其他不当冲击的出口企业。其次,就制度设计而言,《商务部暂行办法草案》实际上将商务部与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共同作为TAA的审查机关,二者相互配合、通力合作,而《上海自贸区试点办法》则强调自贸区管委会与上海市商务委、市发改委、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社保局的协调配合。再次,在程序安排方面,《商务部暂行办法草案》明确地区分为资格审查、援助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两个阶段,只有申请者先获批援助资格后,才可以制定贸易调整援助计划,且援助计划仍然需要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部的双重审查,这意味着两个阶段存在两次审查,以此保障TAA仅提供给有资格的企业和安排稳妥的援助计划。相比之下,《上海自贸区试点办法》在TAA试点与产业安全预警机制之间试图构建联动效应,其没有明确地区分资格审查与援助计划这两个先后阶段,这在客观上可以对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形成反制效果。(1)第10条规定:“援助范围内的企业,应向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贸易调整援助申请,并提交经营调整计划。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相关规划要求,通过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经营调整计划书予以审核。”这意味着,企业在申请TAA时即应当提交调整计划,而不是在获批援助资格认定后再制定调整计划,由此将调整计划本身的审核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审查结合起来,有助于从整体上提升工作效率。
图表编号 | XD00100804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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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25 |
作者 | 张建 |
绘制单位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