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与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结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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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约车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以Q市为实证分析对象》
上文对Q市等地与中央《暂行办法》的对比,正符合后一种情形。如此一来,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这一工作实际上交给了上位法的制定者,而地方上的特殊利益上层的立法者是很难一一考虑到的。事实上,不仅仅是上述四个城市,目前全国各地在已公布的相关文件中,除了在户籍、车型、期限方面略有不同外,很难找出某个城市针对当地网约车具体的发展状况、针对利益需求的各方作出具有地域特点的规定。有学者将这一现象称之为“惰性地方立法重复”,并认为惰性地方立法重复属于滥用立法权力,是对《立法法》的违背。(6)但实际上,地方占有信息优势,应该比中央更清楚其辖区人民的需求。在不违背中央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地方可以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具体细节问题上做出更适于地方特色的立法工作,使地方的治理架构趋于合理。 (7)
图表编号 | XD0018963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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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1.15 |
作者 | 韩振文、王汉晴 |
绘制单位 | 浙江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