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国试点地方关于赔偿磋商具体制度的主要规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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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行政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规范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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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制度逻辑集中体现于其内在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4],集中体现了不同规范体系之间调整内容、目的和手段的核心差异。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在赔偿磋商活动中就生态环境要素的权益展开赔偿磋商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律关系。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律关系中,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构成了赔偿磋商法律关系的主体,各主体间通过磋商程序达成赔偿协议从而确定赔偿磋商的第一性法律关系,而赔偿磋商的保障措施通过第二性法律关系保障赔偿协议得以履行。目前我国各试点地方关于赔偿磋商的主体、程序和保障措施的主要规制办法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