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试点主体覆盖范围汇总》

《表1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试点主体覆盖范围汇总》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用能权制度与碳减排制度协同——以浙江省为例》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指在对某一区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进行控制的基础上,依据特定标准将碳排放配额分配给相应履约单位,并允许其在碳市场中交易的行为。我国各省市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的主体覆盖范围不尽相同,部分省市通过名单方式进行定期公布,部分省市则提出明确的交易准入标准,其中交易主体多集中于年排放二氧化1万t以上的工业企业(见表1)。在浙江省,一个工业企业年综合耗能3000t标准煤以上即被纳入交易体系,其新增用能项目与新增年耗能1000t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也是受约束对象(见表2)。用能权交易制度的规范对象更为广泛,且往往涵盖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规范对象。同时,两项制度都针对用能行为,使同一用能单位的同一用能行为受到重复约束,加重生产经营负担,增加行政管理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