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两诉”实践衔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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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司法救济制度衔接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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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策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2019年6月5日发布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明确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衔接规则:(1)平行诉权规则。针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两诉”原告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受理。(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先行规则。针对同一原因行为提起的“两诉”,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先行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待前诉审理完毕后,再就后诉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3)诉讼请求覆盖规则。前案裁判生效后,未被覆盖的部分,原告可以另行起诉,而不构成重复诉讼。据实而论,上述规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实践中“两诉”运行的冲突问题,但仍然是一种不完全的衔接模式。上述规则对“两诉”关系的处理主要集中在诉讼顺位的安排上,而并未涉及诉前程序和诉后执行两个关键方面的衔接问题,这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实践中进行大胆探索的可能。同时《若干规定(试行)》对“两诉”诉讼顺位的安排仍然存在诸多次生问题,可操作性不强,尚需对相关规则加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