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信息披露质量的组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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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兼任董事能够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吗——基于产权性质和投资者法律保护视角》
表2列示了2006个全样本观测值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所有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标准差均在1.6以下,取值较为稳定。表3将观测值按照产权性质和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进一步分为四个子样本,便于分组观察信息披露质量的差异。其中Protect小于均值6.646的样本被划归为“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低”的子样本,其余样本被划归为“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高”的子样本。从表3中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均值为80.18,高于非国有企业的77.43;在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较高的地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均值为79.72,高于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较低地区的78.66。据此可以初步认为产权性质和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对信息披露质量皆有一定的影响,那么这种影响又是如何通过CFO兼任董事这一治理机制起作用的呢?下文将展开具体研究。
图表编号 | XD0010019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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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7.23 |
作者 | 王珺珂、方拥军 |
绘制单位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