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支持加速到期案件所处程序、股东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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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探析——基于广东省10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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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近二成的判决支持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但法院裁判仍保持着审慎的态度。法院倾向在执行阶段才判决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且股东位居公司之后承担第二顺位责任(见表2)。在这18个支持出资加速到期案件中,仅有5个案件处于诉讼阶段,包括前述改判的3个案件,余下案件都处于执行阶段。也就是说,仅有2个案件[8]最终在诉讼阶段被支持出资加速到期。实践中,债权人因与公司普通债务纠纷一并起诉公司和股东,法院在程序上都会予以受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的确会因公司的单笔债务而“陪绑”[9],不过法院通常不会判决“陪绑”股东在诉讼阶段承担责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院认为出资加速到期的前提是“公司债务不能清偿”,而在普通债务纠纷的诉讼阶段审判人员无法得知公司能否清偿债务,债权人也难以提供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