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描述性统计: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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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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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不一致可能由以下原因造成:(1)监管机构对上市国企股权质押行为进行严密监管,债权人若欲出售被质押的股票,须经监管机构批准并经历较长流程,直接强制平仓可能性较小,面临的控制权转移风险与股价崩盘风险较小(谢德仁等,2016),因此国企减少社会责任水平的动机较小。(2)政府对国有上市公司具有“父爱效应”(谢德仁和陈运森,2009),国企的“预算软约束”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因此,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融资约束在国有上市公司较弱。(3)作为我国经济支柱,国企天然承担着企业稳定就业、减少污染、改善社会福利等社会职能,追求包括政治、经济、环境等在内的多重经营目标。所以,国有上市公司不能轻易降低社会责任承担,即使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情况下。(4)国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直接参与程度较低,而作为企业投资行为的决策者管理层,更倾向于将社会责任作为实现社会、政治目标的工具,在进行社会责任投资决策时并不会考虑控股股东是否质押这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