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识、贮藏、运输、食用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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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传统食品安全及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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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质检总局发布,2009年修订)[13],针对食品虚假标注产地、生产日期、质量标志以及不按要求进行贮运等制定了处罚措施,并规定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容器具(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