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识、贮藏、运输、食用相关法规》
《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质检总局发布,2009年修订)[13],针对食品虚假标注产地、生产日期、质量标志以及不按要求进行贮运等制定了处罚措施,并规定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容器具(见表4)。
图表编号 | XD0093823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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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15 |
作者 | 陈洁君、黄英明、耿红冉 |
绘制单位 | 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