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先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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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传统食品安全及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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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法》发布之前,为保证猪肉、粮食和乳品等重点大宗食品的质量安全,国务院先后发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发布,2007年修订)[9]、《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发布)[10]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发布)[11],针对“注水猪肉”、“陈化粮”非法使用或倒卖、乳制品“非法添加”等行业潜规则制定了没收非法所得和工具设备、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在内的一些处罚措施(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