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组织的专有性机制:研发联合体:基于交易成本和资源基础理论视角》
正式的专有性保护机制可以更好的提供所有权保护,但是无法阻止某些模仿行为,而非正式机制对核心知识的保护有较好的效果,但在合作研发中不利于知识的流动;正式机制一般具备法律效力,但是保护范围有限。例如专利保护的前提是相关的技术可以编码化,而非正式机制的保护范围比较广泛,保密机制作为知识保护的替代还可以保护商业计划、工艺设计等正式机制无法实施的内容[51]。Brouwer和Kleinknecht[53]通过美国企业的调查数据发现企业普遍认为专利应对模仿者时的效果不如通过保密、人力管理等非正式的机制。Henttonen[54]实证发现专有性的需求随着合作伙伴的增多而变强,不同类型的合作对不同的专有性机制有所偏好,与竞争者之间的合作企业更多的采用合同和缩短研发周期的方式,有助于明确双方对与知识成果的所有权,争取研发后续阶段的充分时间以获得竞争优势。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除了利用合同与研发周期方法外,还经常采用采用知识产权和保密的机制,因为供应商可能与企业的竞争者存在联系。
图表编号 | XD0091280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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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20 |
作者 | 张玉臣、王芳杰 |
绘制单位 | 同济大学经管学院、同济大学经管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