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员工工作时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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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施行过程中的“地板工资制”及其后果——基于2017年广东省企业—员工匹配调查数据的分析》
注:(1)“每天工作时间”采用T检验,“每天加班超过1小时”和“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采用卡方检验。(2)*、**、***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上显著。
“地板工资制”的员工月工资较低,但加班工资更高,这意味着他们实际上会通过加班来获取更高的收入。工作时间的比较(见表7)显示:(1)“地板工资制”员工工作时间更长,加班更为严重。就每天平均工作时间看,“地板工资制”员工为8.53小时,“非地板工资制”员工为8.21小时,前者比后者每天多0.32小时。(2)在加班情况上,“非地板工资制”员工平均每天加班超过1小时者为10.31%,而“地板工资制”员工为18.51%,二者相差8个百分点。中国《劳动法》规定员工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但“地板工资制”员工中23.35%加班时长超过这一数值,超时加班比例也显著高于“非地板工资制”员工。在普通员工和管理人员中,也存在类似的差异,“地板工资制”员工工作时间更长,超时加班现象更为普遍。这一发现与以往研究类似,最低工资的提升虽然可以带来工资的微弱增加,但会导致低收入农民工的“过度劳动”(郭凤鸣、张世伟,2018)。
图表编号 | XD0084845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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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01 |
作者 | 孙中伟、刘一伟、范长煜 |
绘制单位 |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系、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系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