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国际和地区海洋污水排放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于1973年通过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其中附则IV是关于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规则。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76年颁布MEPC 2(VI)决议;2006年颁布MEPC 159(55)决议,排放标准比MEPC 2(VI)决议提高近1倍;2012年颁布MEPC 227(64)决议,增加了总氮和总磷的排放指标,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从总体趋势上看,国际标准对生活污水排放引起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关注,相关标准逐渐提高,具体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84085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8.25 |
作者 | 孙小潍、俞烨欢 |
绘制单位 |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海洋工程船舶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海洋工程船舶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