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分重点地区及流域污水处理厂最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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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准Ⅳ类”标准提标改造技术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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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本文主要针对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因而巢湖流域和太湖流域标准选择针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未涉及新建污水处理厂。

我国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经历了几个变化过程:从最初的GB J4—19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GB 8978—19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只对有机物污染物和SS有排放要求,到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对有机物、SS和无机营养盐均有排放限值,再到目前执行最为广泛的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增加了对TN的排放要求,这一发展历程是与水环境质量需求和技术发展水平紧密联系的。目前,有经济条件以及水环境质量敏感区域又陆续推行了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相关地方标准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