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决议关于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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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实施后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安全检查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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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型式认可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应符合相关决议要求,主要有2003年9月27日生效的MEPC.2(Ⅵ)决议、2010年1月1日生效的MEPC.159(55)决议以及2016年1月1日生效的MEPC.227(64)决议,这些决议本身不具有追溯性,但排放标准不断提高,指标不断增加。各决议要求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