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决议关于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指标要求》
经型式认可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应符合相关决议要求,主要有2003年9月27日生效的MEPC.2(Ⅵ)决议、2010年1月1日生效的MEPC.159(55)决议以及2016年1月1日生效的MEPC.227(64)决议,这些决议本身不具有追溯性,但排放标准不断提高,指标不断增加。各决议要求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如表1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89709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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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15 |
作者 | 林新通 |
绘制单位 | 洋山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