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非转基因食品标识用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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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转基因食品标识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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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对标识的标注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分为三点:(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及其产品种子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2)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3)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中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2]。但是在调查中发现有许多产品都没有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中的标识方法来标识,标识方法多样却不符合规定(表2、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