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四地急救条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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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深杭四地急救立法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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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三统一”为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和统一急救标识;**:“五统一”为统一指挥调度、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服务规范、统一急救标识和统一监督管理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分总则、服务机构、服务规范、服务保障、社会急救能力建设、法律责任、附则7章63条;《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分总则、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社会急救、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7章66条;《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分总则、医疗急救网络、医疗急救人员、医疗急救秩序、院前医疗急救、院内医疗急救、社会急救、保障与评估、法律责任、附则7章79条;《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分总则、网络建设、服务管理、保障、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四地急救条例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