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四地急救条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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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深杭四地急救立法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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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于2016年7月22日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于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于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于2014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上海、深圳和杭州四地的急救条例是近年国内较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地方急救法规,对全国各地急救立法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