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中央一级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文件的文本形式》

《表2 中央一级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文件的文本形式》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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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演进(200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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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本形式的不同导致政策文本性质、适用范围的不同。从表2中央一级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政策文件的文本形式中发现,“通知”形式的文本较多(50%),紧随其后的是“意见”(16%),然后是“规划”“办法”等,“法”“标准”等类型的政策文本较少。通知、意见型政策文本作为告知性文件,一般用于上级部门下发到下级部门,内容较具体,具有较强的执行效力;而规划、规定、办法、条例、通报等是用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或者社会行为的文件,内容较抽象、模糊,具有指向性,赋有弹性[12];而“法”是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周期长,往往数量较少。可见,过去10年我国在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上的文本类型符合政策文本类型发布的特点,这是我国单一制自上而下执行路径的客观要求,也是公共文化建设发展的内在需要。然而,这反映出我国多以效率为主的“通知”这一政策文本形式作为主要推行方式,带有“新公共管理”色彩,进而可能导致在“原则性”和“灵活性”的互动博弈中更偏向“原则性”,而偏离政策宏观层面的效率与公平的均衡发展[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