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缓冲型工具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渠道》

《表5:缓冲型工具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渠道》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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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审慎政策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基于跨国实证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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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将通过进一步分析稳健型银行和非稳健型银行资本缓冲规模与银行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宏观审慎政策对存在监管压力银行和无监管压力银行的影响,来检验上述作用机制。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宣布实施《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国银行在保持8%的总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另外计提2.5%的资本留存缓冲,并在信贷过热引发系统性风险时额外计提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虽然《巴塞尔协议Ⅲ》给出了一个过渡期,并未要求在2010年协议宣布时立即实行,但本文认为,监管要求的发布仍会对银行的风险承担以及投资行为产生影响,因而具有监管效应。鉴此,本文将2010年以前资本充足率要求设为8%,2010年以后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设为10.5%1,并以此计算各银行的缓冲资本规模。当银行实际资本规模与监管要求差额小于2%(包括银行实际资本规模小于监管要求情况)时,即认为银行资本规模逼近监管要求,面临监管压力2(Rime,2001;曹艳华,2009)。同时,以样本空间资本充足率中位数为标准,将银行划分为稳健型银行和非稳健型银行。实证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列(1)、列(2)分别为稳健型银行和非稳健型银行缓冲资本规模与风险承担的回归结果。结果表明,缓冲资本规模与风险承担水平均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且这种关系在稳健型银行中更加显著。当监管当局提高资本要求时,银行的资本缓冲规模下降,为维持最优资本结构,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也将显著下降。这验证了缓冲型工具影响银行风险承担的资本渠道。列(3)、列(4)分别为缓冲型工具对存在监管压力的银行和无监管压力银行风险承担的作用效果。从系数大小和显著性水平来看,缓冲型工具对监管压力银行风险承担的抑制作用更加明显,验证了缓冲型工具影响银行风险承担的监管压力渠道,与理论分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