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企业影子银行化对风险承担的影响:分影子银行渠道检验》

《表7 企业影子银行化对风险承担的影响:分影子银行渠道检验》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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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影子银行活动加剧了风险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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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影子银行活动具有隐蔽性、关联性、链条长等特点,目前还没有公认的普适方法来测算微观企业的真实影子银行规模,但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民间借贷三种方式是比较公认的也是研究较多的渠道(王永钦等,2015;韩珣等,2017)。基于上述传统渠道,我们将企业借由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渠道进行的影子银行活动归为“金融中介渠道”,在这一渠道下,企业的影子银行资金由银行等金融中介进行周转、投放。虽然金融中介扮演的是中间服务商角色,但其肯定会利用专业能力和信息优势来保障企业的影子银行活动,毕竟如果投资失败将影响其声誉,我们猜想其中存在的“隐性声誉担保”可以降低企业的影子银行投资风险。将过桥贷款等民间借贷归为“直接渠道”,在这一渠道下,影子银行的放贷企业直接与融资需求企业达成协定,由于这类活动多数处在法律的灰色地带,通常利率很高,资金短缺企业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使用,因此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我们猜测相比较“金融中介渠道”,“直接渠道”下的影子银行既缺乏金融中介的声誉担保和识别能力,又存在逆向选择等诸多问题,因此其投资风险应该明显更大。表7的检验结果很好地支持了上述猜想,我们发现影子银行对企业风险的影响系数在中介渠道下为-0.0435,而在直接渠道下则高达-0.2254,两者相差超过5倍,且均在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由此可见,同样是企业的影子银行活动,由于存在是否借助了金融中介渠道的差异,其带来的风险效应大小是截然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