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滞洪补偿中各类主体的角色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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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私有土地滞洪工程补偿机制:洪灾风险管理中的多中心治理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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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本表改绘自参考文献[10]。

在治理视角下,社会可被视为一个多中心系统,各社会主体都会对公共事务产生影响[12]。部分涉及多中心治理的观点认为,目前私人及非政府主体掌握着绝大部分权力[13]。虽然这种情况在某些研究领域的确属实,但在洪水风险管理的决策过程中,尽管其他行为主体的地位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仍然起决定性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农业土地所有者不断提高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提供蓄洪所需的(农业)土地,而非影响策略的走向上。鉴于上述主体所处层级各不相同,本研究采用以政府为中心的多中心治理视角,即“政府机构贯穿于其他各类主体之间,且不同政府机构主体的管辖权相互交叠”,其中管辖权是指“一个政府单位在一定空间和职能范围内可行使的政治和法律权限”[14]。根据这一理解,“多中心性”既可以指政府和非政府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力分配,也可以指参与政策制定的不同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主体之间的权力分配[12]。多中心系统最初被定义为与单中心系统(即由政府等单一权力主体控制的系统)相对的概念,涉及多个治理主体,每个主体可以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和权力领域内相对独立地制定规范与规则[15]。各主体可以与其他主体在横向上协同处理共同问题,同时相互交织构成更大规模的治理单元,建立纵向关联[16]。安德鲁·乔丹等根据多中心理论中的5个命题对多中心系统的主要特征进行了概括(表2)[17]。在第三章中,我们将通过奥地利的案例论述这些命题在多中心治理实践中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