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论精神性履行利益的违约损害赔偿——从62份婚礼摄影合同判决展开的理论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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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性履行利益的违约损害赔偿——从62份婚礼摄影合同判决展开的理论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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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例中的法院无论实际采取了何种途径予以救济,都在结果上超出了理论上的“损害”的救济幅度,换言之,理论上应判定为“无损害”,而法院却对这一理论上的“无”展开了救济,而且根据表1所示,这一个救济比例高达98.4%。强化这一实务偏差的事实是:在部分给付不能(录像有瑕疵或者不完整)的情形,62则案例中的15则判决书并不依从“依照给付的比例部分减价”的理论要求,而是直接判令摄影公司返还“全部的摄影费用”;与此同时,也未曾有一例判决新婚夫妇交还光盘或者删除摄影数据,以符合“解除后双方相互返还”的理论要求。此种判令给付全额退还,但对待给付无需返还也构成对债权人的精神利益的一种隐性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