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强奸侵害性自主利益案例中精神损害赔偿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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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之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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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严重猥亵他人等侵权行为,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规制的重点。依《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2条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文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当包含于内。但依《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99条、法释[2012]21号文第138条规定,刑事犯罪的受害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民事、刑事立法上之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两类不同的裁决思路,由表3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