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03—2014年美国法院支持“文本与数字挖掘技术”合法性的司法裁判概览》

《表2 2003—2014年美国法院支持“文本与数字挖掘技术”合法性的司法裁判概览》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论文本与数字挖掘技术应用的版权例外规则构建》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资料来源:罗娇,张晓林:《支持文本与数据挖掘的著作权法律政策建议》,载《中国图书馆学报》,2018年第3期第27-28页)

在“作家协会诉Hathitrust案”中,Hathitrust数字图书馆允许谷歌公司对其收藏的作品进行数字化,以换取对相关电子复制品的许可使用;Hathitrust数字图书馆允许其用户在作品数据库中进行全文检索,但检索结果仅显示搜索关键词所在的页码以及在该页上出现的频率(3)。通过运用“合理使用四要素”的判别方法,初审法院认为Hathitrust数字图书馆提供卓越的检索服务不再是单纯使用作品,而是衍生出新的学术研究方法与径路,因而具有较强的“转化性目的”[12]。最终,美国第二巡回法院亦认为Hathitrust数字图书馆实施文本与数字挖掘技术行为构成合理使用(4)。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院认为文本与数字挖掘技术具有合法性并未止于上述两则案例,而是经过多年裁判经验总结而致。 (详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