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自首认定叙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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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自首情节适用失范与体系重构——基于1000起受贿案件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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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所阅读的435份适用自首情节的判决书中,关于自首情节说明的详细程度参差不齐,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不提一言直接认定,例如一案件中(判决书案号:[2016]皖1126刑初203号)的表述:被告人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系自首,可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第二种是一笔带过简略说明,例如(判决书案号:[2016]皖0121刑初221号):被告人樊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第三种是结合学理详述自首认定及量刑适用情况。上述三种情况在所有适用自首情节的判决书中的占比情况见表4。